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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的通知
 (电监供电[2003]54号)


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发电公司,中电联:
  现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模拟运行结束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将对《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进行修改完善。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

                  目录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市场管理
  2.1 市场成员
  2.2 市场注册
  2.3 市场注销
  2.4 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2.4.1 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2.4.2 竞价电厂的权利和义务
  2.4.3 电网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2.4.4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2.4.5 市场成员信息变更
  第3章 市场交易体系
  3.1 初期第一步
  3.1.1 年度合同电量
  3.1.2 月合同电量交易
  3.1.3 合同电量的执行
  3.1.4 电网辅助服务
  3.1.5 发电权交易
  3.2 初期第二步
  3.2.1 日前电量交易
  3.2.2 实时电量交易
  第4章 计量、结算与违约补偿
  4.1 计量
  4.2 违约补偿
  4.3 结算
  4.3.1 电量结算
  4.3.2 电费结算
  4.3.3 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
  第5章 信息发布
  5.1 信息发布的原则
  5.2 需要发布的信息
  5.2.1 市场运营信息
  5.2.2 市场总结信息
  5.2.3 电网运行信息
  第6章 调度与运行管理
  第7章 不可抗力与市场干预
  7.1 电网异常状态
  7.2 电网异常状态处理步骤
  7.3 电网紧急处理测试
  7.4 不可抗力
  附件一:名词解释
  附件二:电网辅助服务补偿办法

第1章 总则



  为保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稳步推进和健康发展,规范初期电力市场,实现由市场运营初期向中期顺利过渡,保障市场成员的合法利益,依据《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条 本规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初期,所有市场成员和市场交易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2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初期,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分两个步骤,逐步开放。
  1、第一步,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不具备日前竞价条件时,实行有限电量按月竞价上网,开放月合同电量交易,根据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成熟程度,逐步开放发电权转让交易。其它非竞争性电量原则上按原电价属性的同类型机组、同等利用小时数并参照东北电网近年来平均利用小时合理核定,按合同电量方式管理。
  2、第二步,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具备日前交易和实时交易条件、市场主体熟知本规则、市场发展较为成熟时,开放日前交易、实时交易市场。
  第3条 区域电力市场运作由初期的第一步骤进入第二步骤,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决定并宣布。
  第4条 本规则试用期半年,根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发展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有关条款,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即行生效。本规则由东北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5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制订本规则的临时条款,原规定与临时条款相抵触的地方暂时执行临时条款,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
  1、本规则的某项规定严重损害市场成员权益;
  2、本规则存在漏洞,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3、其他紧急情况。
  第6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发布本规则的临时条款时,应向市场成员说明制订临时条款的理由、列举详细的证据,并及时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核备。
  第7条 临时条款有效期默认为十五天,十五天内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决定撤销所发布的临时条款,或者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申请修改本规则。
  第8条 在临时条款的有效期期满前,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以决定对其有效期延长一次,临时条款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十天。
  第9条 临时条款的有效期期满,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未决定延期时,临时条款自动失效。
  第10条 在临时条款有效期内,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对本规则相应部分进行修改时,修改后的条款生效后,临时条款自动失效。
  第11条 本规则中所规定的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并以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时钟为准。
  第12条 本规则的执行由东北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监督。
  第13条 本规则从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第2章 市场管理

2.1 市场成员

  第14条 市场运营初期,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要成员包括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经核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发电公司(厂)。
  第15条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经核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发电公司(厂)是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体,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是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运营机构。
  第16条 经核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发电公司(厂)中的竞价机组,暂定为东北电网中直接接入220KV及以上电网的1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机组(不包括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竞价机组的调峰能力原则上应达到50%(即最小出力可减到最大能力的50%),电网调度机构在调用各机组参与电网调峰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季节的负荷特性,水电厂的调节能力等因素。

2.2 市场注册

  第17条 市场主体入市交易需在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注册。
  第18条 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注册应具备如下条件:
  1、持东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通知书;
  2、遵守《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电力法规,承诺遵守本规则;
  3、通信、信息传输、安全自动装置等技术条件满足调度及市场的要求;
  4、承诺履行参与市场竞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与相应调度机构签定了《并网调度协议》。
  第19条 申请进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进行交易的发电公司(厂),取得准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到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办理市场注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注册。
  第20条 办理市场注册时,应填报市场注册申请表,其主要内容包括:发电公司(厂)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等,还应提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中规定的各项资料。
  第21条 市场主体注册申报不符合准入条件,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建议重新审核其准入资格,并通知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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