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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做好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核安全万无一失。认真贯彻实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完善配套法规,开展放射源专项清查活动和废弃放射源的收贮工作,力争在放射源管理上取得明显成效。加强在建和运行核设施监督管理。提高核监测、应急预警和响应能力。加快放射性废物库的改造与建设。
  五、严把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关,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认真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深化过程中的新情况,完善审批机制,严格分类分级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违法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和环评审批责任人的责任。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六、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共赢”。坚持以典型引路,继续开展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和循环经济等试点示范工作;积极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优美乡镇、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和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十一五”环保规划的编制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循环经济的理念。
  七、坚持依法行政,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专项执法行动查处重点,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的环境问题。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建立部门环保联合执法体制和机制。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和规范工作。
  八、强化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加强环保部门预算。认真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文件,探索足额征收排污费的有效机制,依法管好用好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做好环保部门预算,保障执法监督工作稳定运行。
  九、落实环保考核制度,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政绩观。配合组织部门制定环保考核指标并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与中组部联合举办地市主要领导参加的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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