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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按规定收集、管理、披露有关信息;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提供、收集、管理、披露电力调度信息,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电力调度信息的公布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月、季、年组织调度信息披露。同时应当创造条件,逐步缩短信息披露的周期。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可采用简报、网站等形式;具备条件的,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电力调度信息主要包括:
  (一)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改建发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三)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主要水电厂(站)来水情况;
  (四)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及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
  (五)跨大区、跨省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六)各发电企业机组的上网电量和年度合同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发电企业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
  (七)各发电企业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调峰、调频和调压情况;
  (八)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督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电力调度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电力调度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电力调度联席会议由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经营企业牵头,有关发电企业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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