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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及与之配套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已经国家文物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著录说明》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规范》

                          2003年11月24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
  第三条 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第二章 主卷

  第四条 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
  第五条 文字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
  (二)地理位置。
  (三)自然与人文环境。
  (四)历史沿革。
  (五)基本状况描述。
  (六)价值评估。
  (七)相关研究情况。
  (八)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展示情况。
  (九)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
  (十)保护标志情况。
  (十一)保护机构情况。
  (十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十三)附属文物登记表。
  (十四)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
  (十五)古树名木登记表。
  第六条 图纸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图纸:地形地貌图;地质图;行政区划图;文物分布图;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等。
  (二)考古图纸:考古发掘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分布图和平、剖面图;典型器物图等。
  (三)建筑图纸:建筑群体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节点大样图等。
  (四)历史资料性图纸和研究复原图等。
  第七条 照片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景照片;群体和单体的外景、内景、重要部位照片。
  (二)附属文物、重要文物藏品、主要古树名木照片。
  (三)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及界桩照片。
  (四)重大活动照片。
  (五)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异常现象照片。
  (六)历史资料性照片。
  第八条 拓片及摹本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摩崖石刻、碑碣、重要铭刻等拓片。
  (二)壁画、岩画等摹本。
  第九条 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护规划。
  (二)保护工程方案。
  第十条 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调查记录。
  (二)考古发掘记录、工作报告等。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保护工程记录、竣工报告等。
  (二)文物监测、病害防治记录及成效报告等。
  第十二条 文物展示卷包括以下内容:
  文物展览及陈列方案、工作报告等。
  第十三条 电子文件卷包括以下内容:
  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各类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 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
  收录主卷内容的动态续补。

第三章 副卷

  第十五条 副卷包括:行政管理文件、法律文书、大事记、续补等四种案卷。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文件卷包括以下内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法规、文件、布告、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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