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
《税收征管法》及
《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
《税收征管法》及
《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
《税收征管法》及
《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