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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4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调整情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有关事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止的海关公告目录》(发布日期:2007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16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84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4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详见200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就调整情况及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由2003年的7445个增加到7475个。
  二、降低进口税则中241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总水平(算术平均税率)由11%下降至10.4%;进口税则普通税率不变。
  三、继续对感光材料、冻鸡产品等51个税目的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征收方式。
  四、继续对小麦、豆油、食糖等10种农产品和磷酸二铵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糖的关税配额税率由20%下调至15%,其他维持不变。
  五、出口税则的商品税目及税率不变,为避免产生歧义,个别税目条文增加了商品注释。
  六、2004年对209项商品实行进口最惠国暂定税率,对24个税目商品实行出口暂定税率。
  七、对部分商品实行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
  (一)在《曼谷协定》框架下,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的902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对原产于东盟9国(越南、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缅甸、老挝、柬埔寨)的若干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率(各国的商品范围和税率不尽相同,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泰蔬菜水果零关税安排已并入其中)。
  在此框架下,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税目分别为238、330和13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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