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已经2003年12月2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的经贸往来,正确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
海关法》和
《协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东盟国家进口的
《协议》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