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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8号--关于按照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废止及决定宣布失效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78号)


  《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早期收获”方案、《中国向老挝、柬埔寨、缅甸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和《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也将正式实施。除《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不允许香港原产货物经第三方转运外,按照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
  经研究决定,凡经香港或者澳门换装运输工具的上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须提供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和自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启运后换装运输工具至我国的全程提(运)单;经上述各优惠贸易协定非成员国(或地区)换装运输工具的享受协定优惠进口的货物,向海关申报时,须交验该国家(或地区)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和自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启运后换装运输工具至我国的全程提(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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