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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91)财会字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委、商业厅(局):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营商业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体改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以及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开展一九九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财务规定,现对《国营商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
 一、关于会计科目和帐务处理
  (一)增设“239待转调进外汇价差”科目,列入资金占用类。本科目核算企业向外汇调剂中心调进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价款和手续费。
  企业调进外汇额度,按实际支付给外汇调剂中心的进价和手续费,增记本科目,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用调进的外汇委托外贸进口商品,按实际支付给外贸企业进口商品的全部价款(包括到岸价、关税、运保费等)记帐,增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结转调进外汇价差,增记“库存商品”科目,减记本科目。
  (二)补充、调整“利润分配”科目。
  1.增设“追加对外投资利润”子目,核算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联营单位将应分回的利润归还了技措借款而应追加投资的数额。
  企业应根据联营合同、协议或吸收投资单位的有关通知,将属于增加本企业投资的数额入帐,增记“其他单位交来利润”科目,增记“对外投资--对外固定资产投资”科目;同时增记“固定资金”科目,增记“利润分配--追加对外投资利润”科目。
  2.增设“四技业务收入留成”子目,核算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简称“四技”)业务收入按规定应给企业的留成(即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全留,超过30万元的部分交纳所得税后的余额)。
  企业取得收入及相关的支出,通过“附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按规定计算应留的“四技”业务收入留成,增记“企业留利基金”科目,增记“利润分配--四技业务收入留成”科目。企业“四技”业务收入留成除按规定提取5%-10%的奖金奖励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外,剩余部分应当全部用于企业的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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