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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办法
 (1991年4月8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部会计达标升级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直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双重领导港口,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考核确认会计工作等级。
 第三条 上述各单位应在本办法公布之后二年内(即一九九三年底以前)达到达标等级。会计工作混乱,基础工作差,经考核逾期仍不具备达标条件又不积极进行整改的单位,必须限制整顿,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四条 交通部会计工作的等级分为会计工作达标、会计工作三级、会计工作二级、会计工作一级四个等级。
  第五条 凡按本办法规定经考核确认达到上述等级的,即为会计工作相应的等级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做法

 第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会计达标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分管财务的行政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组织领导财会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认真抓好会计达标升级工作,制定目标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协调的达标升级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 各单位要组织会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学习《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会计法规、制度以及有关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文件和标准,统一认识,统一工作要求和步调。
 第八条 各单位要对照部制订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标准,逐项逐条进行自查,巩固成绩、找出差距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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