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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十五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客户合法权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追究其责任。
  证券公司不得代董事、监事或经理层人员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罚款或赔偿金。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董事、监事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

  第六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第六十九条 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对客户的资料,证券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对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第七十二条 鼓励证券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本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要求,修改、完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第七十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治理情况。
  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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