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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对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行为进行质询;
  (四)要求董事、经理层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经理层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董事、经理层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五十一条 对董事、经理层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要求董事或经理层人员限期纠正;如损害严重或董事、经理层人员未在限期内纠正的,监事会应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提案。
  对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明知或应知董事、经理层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所称经理层人员,是指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之外的其他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层人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券公司不得授权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行使管理层人员的职权。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经理层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聘任专业人士为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五条 经理层人员应当为专职人员,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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