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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或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一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 证券公司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四)委托他人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五)变更名称;
  (六)发生合并、分立;
  (七)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长或总经理;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或经股东会决议批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度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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