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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通知
 (法发[2003]25号 2003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
  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措施,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当而带来不利的裁判后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级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经验、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提示书》)文本。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风险提示书》文本,现予公布。为充分发挥《风险提示书》便民、护民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注意做好宣传工作。《风险提示书》中载人的民事诉讼风险,是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不当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不是《风险提示书》创设的新的民事诉讼风险。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的目的,是使当事人能够慎重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当而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宣传工作。
  二要注意做好解释工作。虽然《风险提示书》中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但还是有一些当事人难以理解的法律术语。为了使当事人正确理解《风险提示书》条文的准确含义,各级人民法院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以把司法为民的措施落到实处。
  三要抓好《风险提示书》统一文本的印制工作。自2004年1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的《风险提示书》要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风险提示书》统一文本。文本的印制工作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印制,也可以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印制。
  现将《风险提示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3年12月24日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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