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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

  (二)执行公务证及介绍信;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部门,以及国家其他有权机关向本公司或托管证券公司查询合格投资者债券转让记录及持有数量等信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协助查询文件(应当注明需查询的具体内容);
  (二)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及介绍信;
  (三)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债券质押登记按照本公司有关质押登记的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结算

  第三十一条 债券转让的资金结算可以委托本公司办理。本公司于每一交收日完成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结算后,办理债券转让的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办理债券转让的资金结算采用逐笔全额方式,不提供交收担保。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于每一工作日的15:00以后,对债券转让的每笔申报进行核查,对转让方和受让方相同转让编号的申报核查转受让双方专用账户号码、转让债券代码、数量、金额等信息是否一致,转让债券是否足够等内容,只有核查通过的申报才是有效申报,核查结束后,本公司将当日债券转让申报的核查结果发送相关证券公司。
  第三十四条 对核查通过的申报,本公司进行清算处理,计算债券转让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委托本公司办理资金结算的,本公司对转让债券所需收付的资金一并计算,本公司在清算处理完成后,将当日债券转让申报的清算结果发送相关证券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对核查通过的待过户债券作锁定处理,直至T+1日本公司完成交收处理后解除锁定。债券锁定期间不得再次申报转让,也不办理转托管,锁定期间的孳息归转让方所有。
  债券锁定期间如遇司法冻结、司法裁决过户,本公司自动解除锁定并协助执行,原转让申报无效。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收到本公司发送的清算结果后,应当与其合格投资者进行确认,并于T+1日15:00前,将确认结果发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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