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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

  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的编制规则由本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债券简称及代码申请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批复文件;
  (三)加盖发行人印章的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指定联络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配发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
  第十一条 发行人变更债券简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债券简称申请书;
  (二)加盖发行人印章的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变更债券简称。
  第十二条 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公司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批复文件;
  (三)债券募集说明书;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五)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代码、持有人全称、持有人专用账户号码、持有债券数量、司法冻结状态、债券托管证券公司等内容,并在每页上加盖发行人印章);
  (六)承销协议或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自行组织销售的批准文件;
  (七)加盖发行人印章的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自受理上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债券登记确认书。
  第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按照本公司有关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将持有的债券托管在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发行人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名称,合格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受让的债券即托管于该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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