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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

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证券公司债券管理的需要,根据《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定向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根据合格投资者委托的证券公司的申请,办理证券公司债券发行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 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债券账户

  第五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债券的认购、转让等活动,应当通过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合格投资者专用债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证券公司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审查。
  第六条 一个合格投资者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专用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注销、专用账户卡挂失与补办等业务比照本公司有关证券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登记托管

  第八条 发行人办理登记业务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并向本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专人作为其与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全权办理债券登记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九条 发行人办理证券公司债券初始登记前,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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