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办发[2003]444号)
部机关单位:
《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商务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关于“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商务部工作规则》关于“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依法行政”的要求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透明度”条款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政府部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工作;是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治本之策。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商务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商务部政务公开制度,是商务部抓新作风、新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及范围
商务部制订的各项规章、政策、行政措施和办事程序,除国家规定或外事工作需要须保密的事项外,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
(一)商务部部门规章及其征求意见稿;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其征求意见稿;
(三)商务部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对外颁布的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
(五)商务部各类行政审批、招投标活动的主办部门、办理依据、资格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主要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