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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03年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证、取证和增项结果的通知

  六、此次换证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有些持证企业不履行压力容器制造审批程序,采取出租车间(或厂房)等方式与无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联营或合作生产压力容器,形成“厂中厂”,并为这些无证企业出具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有些生产不锈钢压力容器产品的企业,未按《规则》要求,设立不锈钢产品专用生产场地,不锈钢原材料和在制品未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按《容规》规定需复验的材料,有些企业不进行复验直接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4. 有些企业对新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有滞后现象。
  5.个别从事气瓶制造的企业,设计图样和相关技术文件未经设计审批。
  6.有些企业压力容器产品母材表面和法兰密封面损伤、电弧擦伤,部分焊缝外观成形和尺寸不符合标准等问题比较突出。
  7.有些企业的质保工程师未按《容规》规定持证上岗。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借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东风,加强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厂中厂”生产压力容器的现象。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驻厂监检的锅检所应认真履行职责;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当认真学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对本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质量负责。
  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三个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新颁发(或更换)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分别按A、B、C、D级进行划分。
  请准予换(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按规定缴纳许可证费1910元整(只收汇款),并携带汇款凭证和原许可证(悬挂式和存档式)于12月25日以后办理换发新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手续。压力容器许可证费汇款帐号如下:
  户 名: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 号:020801040007178
  开户行:农行北京西城支行北三环中路分理处
  邮 编:100088
  汇款请注明“压力容器许可证费”。
  附件:准予换证、取证和增项企业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和许可证级别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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