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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8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0.6%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12月11 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已达到给定的第二阶段配额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32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12月12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俄罗斯的上述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0.6%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10,72091590.10,72091610.10,72091690.10,72091710.10,72091790.10,72091810.10,72091890.10,72092700.10,7209900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63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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