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03年秋季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失效]

  二、工作任务和治理重点
  (一)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各级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部门应依据著作权法和《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和检查。对非法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和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征订、发行各类教材、教辅读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严肃查处;对无证从事教材、教辅读物发行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二)全面清查各类学校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建议在研究对印制、出售盗版教材者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对学校采购、使用、贩卖盗版教材的负有责任者,要研究如何加大追究其责任和处罚的规定,对触犯刑律者,应依法处理”的重要指示,把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行为作为整顿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工作来抓。对本辖区内各类学校秋季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订购、使用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对学校内部工作人员非法印刷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没收侵权制品;对正在使用的盗版教材、教辅读物,应全部收缴;对从事盗版教材、教辅读物订购、编印的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类学校的发行机构、图书代办点,特别是学校周边的书店、书摊及学校自办的印刷单位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各级新闻出版和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
  (三)加强对出版单位和印刷、复制企业的监管。各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材、教辅读物出版、印刷、复制的管理。严禁买卖书号出版教材、教辅读物,对违反规定的,不仅要依法查处购买书号者,而且要依法从严追究出卖书号的出版社负责人的责任。各印刷、复制企业不得违规承接教材、教辅读物的印刷、复制业务。各地要坚决取缔无证照印刷厂点,依法查处非法印制教材、教辅读物的印刷、复制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大对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打击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净化校园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纠正教育和出版部门行业的不正之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来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人,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部署,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执法,狠抓落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