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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民政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司法部、民政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
 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民政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全国村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通知》),推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司法部、民政部、全国普法办定于2004年2月底前对各地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意见》和《通知》为依据,按照《通知》提出的九条标准,结合各地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重点地检查督促,力争使《意见》、《通知》的精神更深入,创建活动的部署更周密,典型示范村的落实更具体,并达到互相学习交流、共同进步提高的目的。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全面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的工作汇报,了解对有关会议精神和《意见》、《通知》的贯彻情况。
  (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地考察三个地级市(由各地自定)。主要了解市、县、乡对《意见》、《通知》的具体落实情况和对农村干部的培训计划及落实措施;了解3-5个村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的学习情况和九条标准的落实情况。
  三、专项检查的组织
  专项检查活动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具体组织。专项检查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并抽调部分厅(局)主管领导担任组长。
  四、专项检查的方法
  通过听取汇报、问卷调查、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
  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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