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助项目法人提出设计要求和评选设计方案;
(二)协助项目法人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协助审查项目初步设计,督促设计单位优化设计;
(四)协助矿井安全篇的审查;
(五)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十四条 施工准备阶段主要监理内容
(一)协助或代理项目法人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二)协助或代理项目法人评审投标书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协助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
(四)协助项目法人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施工阶段主要监理内容
(一)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协助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二)审查承建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计划和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参与或组织施工图交底和图纸会审;
(三)主持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以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验;
(四)确认工程变更,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五)协助项目法人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承建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整洁卫生;
(六)协助项目法人根据煤炭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安全施工管理。监督检查承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措施,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有权发出“暂停施工令”。
(七)检查原材料、结构件、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做好项目生产要素管理;
(八)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部建市〔2002〕189号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调解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十)审查工程价款,签发付款凭证;
(十一)参与或主持审查调试方案和联合试运转措施;
(十二)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督促承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
(十三)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和检验竣工工程;
(十四)协助项目法人审查竣工结算;
(十五)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和处理质量事故。
第十六条 保修阶段主要监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