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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
 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的通知
 (质检锅联函[2003]74号)


天津市、江苏省、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重庆市、甘肃省、新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建委(建设厅):
  今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质检锅联〔2003〕170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各地积极开展了此项工作。为检查落实专项整治的效果,研究解决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安全中存在的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与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协商,决定于11月中旬开始对你省(市)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各组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组成
  检查分4个组进行,每组人员不超过4人(其中包括专家),每组负责检查两个省,由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各派出2名人员参加,检查地区和组长单位如下:
  第一组:天津市、江苏省,建设部为组长单位
  第二组:河南省、山东省,建设部为组长单位
  第三组:四川省、重庆市,国家质检总局为组长单位
  第四组:甘肃省、新疆自治区,国家质检总局为组长单位
  二、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 检查组每到一省(市),听取当地质检、建设及有关部门汇报,全面了解当地起重机械安全状况,时间为半天。
  2.分组检查 检查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通知》要求,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和其他行业使用起重机械2个小组,对起重机械生产制造、安装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按照《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提纲》(附件一)进行。每省(市)检查至少2个地市,一个地市至少检查3个单位。被检查的地市和单位由检查组与省(市)有关部门确定。
  3.反馈意见 检查组在省(市)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同时向被检查省(市)的有关部门反馈意见。
  三、检查前准备 请各省(市)按照上述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并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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