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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系统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
 (2003年4月10日 建办质[2003]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实现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的信息化管理,我部决定采用网络手段进行重大事故的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管理由建设部在建设部网站上统一建立网络平台,以此统计、分析、发布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设部网站上报事故信息。
  二、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房屋工程建设(包括房屋拆迁)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行(营)以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伤以上的事故。
  三、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所涉及的伤亡人员为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维修、建筑制品等企业,及城市燃气与热力、供水、公共客运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风景名胜区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事故所涉及到的其他非职工人员。
  四、凡发生重伤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大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
  五、凡发生重伤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设部网站上报事故信息,同时将经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书面报告,传真至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事故后,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和建设部对事故的反馈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过建设部网站在十日之内进行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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