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
(2003年3月25日 教基[2003]5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我部修订了原国家教委发布的《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现将修订后的《
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以下简称
《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
《规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规程》的重要意义,要根据
《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订贯彻落实
《规程》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把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使其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作为教育图书管理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经费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保证中小学图书馆(室)购买图书资料的需要。学校要多渠道筹措经费。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捐助。
三、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现代化是中小学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各地要将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信息化建设作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加强数字图书馆和图书资源中心的建设。对建有或在建局域网或城域网的地区,要以某个中心学校或教育部门网络中心为依托,建设图书中心,辐射周边学校,实现资源共享。
我部将征集评选优秀的中小学图书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向各地推荐,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采用。
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各种读书活动,鼓励各地中小学图书馆(室)对社区、学生业余时间开放,提高图书的借阅率、使用率,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