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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劳动保障
 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2003年4月3日 劳社部函[200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保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十五”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计办规划〔2003〕188号)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五”计划是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第一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五年计划。开展“十五”计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对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各项任务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中期评估,查找计划执行过程中劳动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的计划内容进行及时修订,适时调整政策措施,促进“十五”计划的落实。要通过中期评估,充分发挥“十五”计划的导向性,提高“十五”计划的科学性,改进计划编制方法,并为编制下一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五年计划奠定基础。
  二、“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范围和重点
  开展“十五”计划的评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及本地区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认真检查“十五”计划实施以来劳动保障各项目标任务及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的范围要紧扣劳动保障中心工作,重点围绕“两个确保”、就业和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计划指标与内容进行评估。
  三、“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早做出安排,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案,认真做好本地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中期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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