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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的冷轧不锈薄板(带)及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所有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无取向硅电钢加征关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的冷轧
 不锈薄板(带)及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所有适用最终保障
 措施的国家(地区)的无取向硅电钢加征关税的公告
 (2003年4月1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4月11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日本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的无取向硅电钢(税号72251900,72261900)已达到给定的全球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的上述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18.1%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所有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无取向硅电钢,按照20.2%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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