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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
 日本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2003年8月4日 税委会[2003]1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案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252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8月6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铜版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为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上述3个税号项下的非铜版纸不在此次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之内。本决定所指的铜版纸是由铜版原纸和涂料构成。铜版原纸是由漂白化学木浆(不含用机械或化学一机械方法制得的纤维或所含前述纤维不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10%)、造纸填料(高岭土、碳酸钙、滑石粉等)、增强剂、助留剂等原料,采用单层或双层抄造工艺加工而成;涂料则主要包括高岭土、碳酸钙、乳胶、涂布淀粉、分散剂、增白剂以及其他助剂。
  三、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一)韩国
  1.启星制纸株式会社(Kye Sung Paper Co., Ltd.)、南韩制纸株式会社(Nam Han Paper Co., Ltd.)和丰满制纸株式会社(Poong Man Paper Co., Ltd.):31%
  2.韩松制纸株式会社(Hansol Paper Co., Ltd.):16%
  3.新湖纸制株式会社(Shinho Paper Mfg. Co., Ltd.):9%
  4.韩国制纸株式会社(HanKuk Paper Mfg, Co., Ltd.):9%
  5.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 Ltd.):4%
  6.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 Ltd.):4%
  7.其他韩国公司:51%
  (二)日本公司
  1.日本制纸株式会社(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 Ltd.):9%
  2.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 Ltd.):56%
  3.其他日本公司: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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