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2003年8月1日 铁道部令第1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处理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国函[1994]81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其他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管内发生的同类事故处理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未经车站、列车同意乘车的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均应本着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利于抢救的措施,尽力予以救助。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处理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负责地处理事故。
第二章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
第五条 旅客人身伤害按程度分为三种:
(一)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二)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器官功能丧失。具体参照
司法部颁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三)死亡。
第六条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分为六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