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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1991)

国务院关于扩大汕头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
 (1991年4月6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汕头特区扩大范围的请示》收悉。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为了理顺汕头经济特区的管理体制,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同意将汕头经济特区的范围扩大到汕头市区。扩大后的汕头经济特区界线是:东部以韩江支流新津河为界,南部以海岸线为界,西北部以桑埔山分水岭为界,西南部以濠江为界,北部以龙坑山分水岭为界,总面积约二百三十四平方公里。原达濠区的棉花村、马窖街道办事处、浔洄村以及北部的葫芦市地区,因不便监管,划在特区范围之外,但仍属汕头市管辖。
  二、为加强特区的管理,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市区后,现行汕头市的行政区划需作相应调整。你省和国务院特区办提出的汕头市管辖澄海、南澳两县的方案及现行汕头市行政区划的调整,请你省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三、汕头经济特区的范围扩大后,汕头市原承担的财政、外汇上缴任务和对原所辖各县的补贴不变。因汕头市区实行经济特区政策所产生的增支减收因素,由汕头市自行消化。
  四、汕头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调整特区管理机构。要继续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获益一片”的方针,有重点、分期分批地进行开发建设。要处理好新区和老区的关系,充分发挥老区的作用,促进新区的发展。要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快老企业的改造。
  五、汕头市人民政府和汕头海关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搞好监管工作。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后,海关需要增加的人员、装备和设施,请你省会同海关总署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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