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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关于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协议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实施计划的制定
 十五、经国家地震局批准的项目,即可与对方联系并商定具体的合作研究工作或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年度派出和接待计划。
 十六、合作项目的工作计划经双方商定后,应在实施前上报国家地震局复审。国家地震局对计划中的出或来华等项目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接待文件。
 十七、合作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增上新的合作内容,应上报国家地震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在未获批准前,不得自行更改计划或应允对方。
 十八、涉及到不对外开放地区或对外提供保密资料的项目,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项目的执行
 十九、要做好执行前的业务准备工作,对每一个参加交流和合作活动的成员要确定明确的任务和具体的要求。
 二十、要选派政治思想好、技术上懂行、身体健康、回国后能起较大作用并且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具有外语独立听说能力的人员出国。
 二十一、派出单位的领导要加强对涉外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教育。参加合作与交流活动的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财务制度。
 二十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认真履行有关保密审查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国家机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不宜对外公开的技术数据、资料和情报。
 二十三、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与我驻外使馆、领馆保持联系,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驻外使、领馆请示报告。未经授仅,不得对外擅自承诺义务。
 二十四、所有批准和出国项目,应在出国任务批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逾期必须提前说明理由,申请延长,由派出单位向国家地震局提出申请报告。未经国家地震局批准,不得擅自延期。在国外执行合作项目期间,如需要前往别的国家或参加与本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其他学术活动,也应事先向派出单位申请,征得国家地震局电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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