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局关于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协议
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1991年4月5日国家地震局发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外交部、国家科委有关外事管理工作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局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局对外科技合作协议项目的管理,促进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协议项目的类别
一、由国家科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下达的已列入我国政府与国外政府之间科技或经贸合作协议的派出或接待项目,称政府间协议项目。
二、国家地震局蔌经国家地震局批准的以局属有关单位的名义与国外对口部门签定的议定书、纪要、计划书、备忘录中所确定的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派遣人员出国或邀请国外人员来华进行科技考察、讲学、合作研究、技术培训、共同设计、联合观测等活动,称部门间协议项目。
三、由国家地震局提供部分外事经费资助或提供外汇或国际旅费外汇额度的临时出国或邀请来华等活动,称其他项目。
四、各单位自筹经费安排的邀请来华项目和出国参加国际会议项目不包括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项目的要求
五、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协议项目应在协议规定的合作研究领域和批准开放的地区内安排。
六、合作与交流项目应遵循“洋为中用、以外事促内事”的原则,紧密结合国家地震局或本单位的重点科研工作、重大的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工程和技术改造中的关键科研项目、需要重点发展的科技领域项目以及为我急需的某些先进应用技术。
七、任何新增加的合作项目应有国内不同来源的科研或业务经费的保障。
项目的报批手续
八、经所在单位批准,向国家地震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国家地震局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见附表1),详细填写以下各项内容。:
(一)申请合作研究项目的题目(中、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