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外贸体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1〕外经贸财发第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财政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和经贸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现对外贸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有关科目的增减、改名和核算内容的调整
(一)增设第407号科目“后备基金”,核算企业按规定从超承包任务增收利润(或减少亏损)中提取的专项用于以后年度补亏的后备基金。
(二)取消第327号科目“减亏(增盈)留用资金”。一九九0年底以前结余的“减亏(增盈)留用资金”,按规定转入后备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和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仍保留第149号科目“超亏(减盈)自补资金”,核算企业按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企业超亏(减盈)自补资金。
(三)第148号科目“应收补贴或补亏”改名为“应收奖励、补偿和补亏”,其有关子目的名称及其核算内容作如下调整:
1、将子目“1.出口收汇补贴”改为“应收上缴中央外汇补偿”,核算企业于半年或年终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出的半年或全年应收已上缴中央外汇的补偿资金扣除半年或全年实际已收到的补偿资金的差额。
2、将子目“2.出口奖励金补贴”改为“应收国拨出口奖励”,核算享受国家给予的外贸出口奖励和供货出口奖励的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出的半年或全年国家应拨的奖励金扣除半年或全年实际已拨的奖励金的差额。
(四)第171号科目“利润分配”中有关子目的名称及其核算内容调整如下:
1、取消子目“10.出口收汇定额上缴利润”,改设“10.速遣费收益留成”,核算和反映企业的速遣费与滞期费相抵减后为收入时,企业按规定留用的情况。
2、取消子目“15.出口收汇定额补贴”。
3、将子目“16.出口奖励金定额补贴”改为“国拨出口奖励收入”,核算企业收到国家按规定拨给的外贸出口奖励金和供货出口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