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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

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
 (1991年4月1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部国外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引办)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以下简称国外培训),是指从我部机关各司局(厅、室)、部直属事企业单位选派各类(包括技术、管理等)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对口及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实用技术、技能、经营管理及其他业务知识。
  本规定所指国外培训不包括到国外大学或研究单位留学或进修,即对某学科或专业方向进行理论深造和科学研究,或参加以授课为主的专业培训班;也不包括以赢利为目的的赴国外从事单一、重复的体力劳动,即劳务输出。
 第三条 农业部机关各司局、部属事企业单位国外培训工作由部教育司归口管理,其任务和职能是:
  (一)国外培训工作在国引办领导下,组织部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国外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对部属事企业单位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和协调。对需报国引办审核或审批的国外培训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具体办理报送备案、审核及审批等项事宜;
  (三)协助派出单位及驻外使领馆、国引办驻外机构做好培训人员派出后的国外管理工作;
  (四)检查国外培训项目的效果和培训人员回国后发挥作用情况,总结部属单位国外培训工作的经验。
 第四条 国外培训项目分类:
  (一)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二)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及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订的的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议)安排的国外培训;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
  (四)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及其他向国引办申请立项的国外培训。
  本条(一)、(二)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属报国引办备案项目;(三)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属报国引办审核项目;(四)所列国外培训项目及人员属由国引办审批项目。
 第五条 派出单位执行第四条(一)、(二)、(三)项目时,先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国际合作司同意后,送部教育司归口审查。应备案的项目培训人员经教育司审查,并出具“出国培训项目备案表”后,即可办理政审和任务批件及护照签证手续;应审核的项目培训人员,先经教育司审查,报国引办审核,在国引办下达审核批件后,方可办理政审和任务批件,以及出国护照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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