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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4月23日 实施日期:1996年4月23日)修订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
 (1991年3月30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工商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县(含县)以上城市电影院,以及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等,均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义务缴款单位。

第二章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缴款上划

 第三条 缴款单位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通过供给影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逐级汇总上缴:
  一、各缴款单位于每月终了五日内(缴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假日顺延,下同),将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扣除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后)填制银行信汇委托书或支票,通过当地开户银行汇划供给影片的发行放映公司;
  二、供给影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将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于每月终了十五日内汇往省(区、市)财政厅(局)指定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广州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开户银行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
  三、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省级管委会,将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核实汇总后,于每月终了三十日内汇往财政部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分理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帐号:144601—11)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章 缴款书的填制

 第四条 缴款单位在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理银行信汇的同时,须填写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款书(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式样),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由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统一印制,并委托各省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转给各级向缴款单位供片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分发到各缴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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