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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1991年3月27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资金收入是化学工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条件。当前要千方百计地开拓经费渠道,广聚财源,提高对科技进步的支持强度,增强推动科技进步的物质力量。为此,化工部决定设立化学工业科技开发基金。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开发基金属引导和匹配制性质贷款,实行定期有偿使用。
 第三条 凡化工系统承担化学工业部科技任务,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都可申请本基金贷款。
 第四条 贷款主要用于:发展支农化工、基本化工原料、精细化工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包括新设备、新材料)的科技开发项目。
 第五条 贷款项目必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是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项目,即从实验室到中间试验和工业化试生产阶段的项目;
  二、要有较大的科技意义,所采用的技术要先进适用。没有新的技术含量的单纯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本贷款;
  三、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包括项目完成后推广于生产中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 贷款实行匹配制,申请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单位的匹配资金、自有资金额度不得低于30%,申请贷款时必须同时附有匹配资金证明。
 第七条 贷款的申报程序:
  一、用款单位须提出贷款申请,并附有关用款项目报告及同级计划、财务、科技等部门的审核意见,报送化学工业部科技司、计划司、经调司及有关专业司局各一份;
  二、用款单位在立项前必须认真作好项目评估、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以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第八条 贷款的核批手续:
  一、为了用好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化学工业部成立科技开发基金贷款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化学工业部技术委员会、经调司、计划司、科技司、专业司各一名领导同志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经调司,具体受理贷款申请;
  二、为确保资金周转有借有还,用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所在地开户行出具的承兑汇票或有合格的单位担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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