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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1991年3月2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系指对企业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分割和转移。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由下列投资形式的资产均属国有:
  2、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表资产投资;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3、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4、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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