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