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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20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稳定和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化学工业部科技司为化工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化工企业贯彻执行各级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标准化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地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监督检查企业标准实施;组织企业专职标准化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细则另订),发放考核合格证书。
  (三)化工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厂级负责人领导下,由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科、室)或专职人员(大、中型化工企业不少于3名,小型企业至少1—2名)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条 企业标准的范围及制定
  (一)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主体,包括各种产品标准、原材料、半成品标准、零件、部件标准、工艺、工装标准、能源等标准。
  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各化工企业应逐步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化体系,使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活动走上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二)企业标准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并在企业内部组织审查。
  (三)企业标准应由厂长批准发布。企业标准一经发布应在企业内部强制执行,并应根据生产和技术的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一)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技术标准的主体,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作为交货的技术依据,对产品必须达到的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二)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点,企业产品标准可分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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