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审查细则
(1991年3月26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为保证标准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查的原则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
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制定、修订化学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审查。审查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亦应参照使用。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四条 审查标准内容:
(一)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是否一致,与国际标准是否协调;
(二)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技术发展方向,技术规定是否先进、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各项规定是否完整等。
(三)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
(四)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
第三章 审查职责
第五条 主持人职责
(一)确定审查日程;
(二)组织讨论、评议、及时归纳意见;
(三)组织技术协调;
(四)组织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会议纪要。
第六条 起草人职责
(一)介绍标准编制情况和依据;
(二)负责解释和处理代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
(三)协助主持人技术协调;
(四)根据汇总意见修改送审稿,提出批报稿。
第七条 代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