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0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
化学工业产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系指部直属厂矿、公司院校所、下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标准是指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事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实施、检查企业标准的工作和所需的物资、费用,应当纳入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 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企业标准由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制定,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所属标准化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属下列要求应制定企业标准。
(一)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三)为协调、统一企业、事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制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四)为便于贯彻上级标准,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做出补充规定;
(五)为精简品种、规格的需要可以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部分技术要求。
第六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