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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系统车、船管理规定

粮食系统车、船管理规定
 (1991年3月12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系统自有车、船的管理,做到安全、优质、高产、低耗,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完成粮油运输任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粮食系统车、船管理,是指对全国粮食部门自备的从事货物运输的汽车、船舶等实施行业性和经营性管理。
 第三条 粮食部门自有车、船的主要任务是:
 (一) 保证完成国家粮油运输计划和粮食部门各种物资运输任务;
 (二) 在抢险救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 对交通支线、难运点的粮油运输坚持优先服务;
 (四) 参与社会物资运输,为搞活商品流通服务。
 第四条 车、船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一个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懂业务、善管理,廉政高效的领导班子;建设一支政治、技术、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纪律严明、服务周到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 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粮油运输任务,合理组建粮油运输企业。计划内粮油源要纳入统一的计划管理,首先满足粮油运输企业任务。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厅),设车、船管理机构,一般以三至五人为宜,车船数量较少的边远省区可设二人;地(市)级设置专职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各级车、船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 综合申请车、船、配件、维修钢、木材的供应计划;
 (三) 协助企业解决资金、燃料等困难;
 (四)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五) 交流推广企业改革、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
 (六) 督促检查企业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七) 指导企业上等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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