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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气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二日国家气象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部门的各级气象计量机构和研制、引进、供应、使用气象计量器具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计量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法规,实施气象计量监督管理,开展气象计量检定测试,研究制定检定规程和测试方法,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气象计量基准、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保障气象要素量值的准确可靠和计量单位制的统一。
 第四条 气象计量工作实行国家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地区(州、盟、市)气象局三级管理;各级气象计量机构,接受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业务监督。

第二章 气象计量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家气象局计量管理职能机构设在技术装备司,对全国气象部门的气象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计量法令、法规,拟定气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规章制度;
  (二)拟定气象计量技术政策,编制气象计量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建立、调整气象计量网点布局及量值传递系统;
  (四)组织气象计量标准和设备的开发研究、更新改造、技术鉴定、推广应用;
  (五)负责气象计量检定规程的归口管理;
  (六)负责规划气象计量人员培训,组织计量工作经验交流;
  (七)配合计量行政部门考核认证,指导与协调各级气象计量机构工作;
  (八)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气象计量工作。
 第六条 国家气象局计量检定研究所,是气象部门设置最高计量标准的技术机构,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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