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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技术监督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991年3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监督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在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监督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技术监督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监督部门的机构、人员、固定资产、经费情况以及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等主要业务工作的统计。
 第四条 全国技术监督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协调全国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部门的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计主管机构设在综合计划司,其在统计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二) 制定全国技术监督统计调查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
  (三) 建立全国技术监督统计报表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
  (四) 管理和协调局内各有关司提出的统计调查计划;
  (五) 组织、收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技术监督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六) 定期提供统计调查资料,报告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提出建议,并负责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基本统计资料;
  (七) 组织和建立全国技术监督统计信息传输自动化工作;
  (八) 组织全国技术监督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励。
 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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