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991年3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监督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在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监督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技术监督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监督部门的机构、人员、固定资产、经费情况以及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等主要业务工作的统计。
第四条 全国技术监督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协调全国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部门的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统计主管机构设在综合计划司,其在统计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二) 制定全国技术监督统计调查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
(三) 建立全国技术监督统计报表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
(四) 管理和协调局内各有关司提出的统计调查计划;
(五) 组织、收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技术监督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六) 定期提供统计调查资料,报告统计工作的基本情况,提出建议,并负责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基本统计资料;
(七) 组织和建立全国技术监督统计信息传输自动化工作;
(八) 组织全国技术监督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励。
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