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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除能源丰富或在交通不便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其委托的机关批准外,应从严控制发展高能耗产品的生产。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在电网低谷、丰水期用电;利用好各种工业余热;利用余热、余压办电。
  提倡企业群体开展热电联产联供。
  鼓励企业利用集资方式,进行节能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开展煤矸石和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炼焦企业应开展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
  企业应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五章 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把节能降耗作为技术改造的重点,对主要耗能行业应当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技术先进适用、经济合理、易于推广的节能示范项目。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的折旧费和企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要采用合理用能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其能耗不应高于国内先进指标。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开发和利用水力、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地热能等能源。
 第二十条 对节能效果显著、社会需求量大、社会效益好的产品,经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实行优质优价,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节能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技术改造所需引进的节能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使用单位必须限期停用或者更新改造。

第六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宣传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和法规,提高干部职工对节能工作的认识,增强节能的自觉性。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广泛开展节能科普教育,开展群众性的节能献计活动,有计划地进行节能技术培训,把节能的成绩,作为职工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应组织评选和表彰节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活动,按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原则,给予适当的奖励。节能效果显著的企业,可根据国家节约能源奖励办法和地方的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取节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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