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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六条 企业应有负责节能工作的管理人员。
  企业节能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主管部门、行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节能规定;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节能规划和技改措施;
  3、完善节能科学管理;
  4、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完成节能任务;
  5、做好节能升(定)级计划并付诸实施;
  6、开展节能宣传、评比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实行节约能源目标管理和责任制。其负责节能工作的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检测制度。
 第十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的各项能耗标准,制定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并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应按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定期进行能耗综合分析。年综合耗标煤五千吨以上的企业,应做好热(电)平衡工作;年综合耗标煤万吨以上的企业,应做好能量平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企业节能升(定)级的规划和做好企业节能升(定)级的审查工作。

第四章 用能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提高用能管理水平,做到计划用能,合理用能,降低产品单位能耗,努力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第十四条 各地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调整产业、行业、企业产品结构。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改造、提高、限制的政策,降低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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