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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

  第十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理的专利代理案件。
  第十九条 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五年内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
  (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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