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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提高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援助项目审计公证质量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提高对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和国外援助项目审计公证质量的通知
 审外资发〔199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中国审计事务所:
  一九八四年以来,我国审计机关对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外援助项目的审计,取得了一定成绩,在国际上享有较高信誉。但是各地进展很不平衡,有的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规范》和《补充通知》执行;有的审计报告内容不全,表述意见不准,出具报告不及时,甚至严重拖期;有的管理意见书和有保留意见报告报出前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等。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公证质量,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世界银行对十九份审计报告的评审意见(另行转发),现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关于审计公证报告的起迄时间,从贷款(援助)项目协定生效的财务年度起,至完成最后一笔提款的财务年度止,每年都要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公证报告。根据贷款协定或备忘录规定,凡有追溯提款的项目,应对协定生效前有关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公证。
 二、对外提交的审计公证报告的封面,统一称《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第一项内容应统一称为“审计师意见”,不再称“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一般采用长式审计报告形式,“在审计师意见”中除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说明发表意见外,还必须对补充资料发表意见(表述方式见附件)。
 四、审计报告的第二部分--审计范围,应按实际情况编写,一般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工作的组织,要写明承担审计的具体单位和汇总审计的单位。
  (二)审计工作的程序,要分阶段表述主要的审计事项。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评审内部控制制度、检查会计记录、监督实物盘点、函证债权债务四个方面,并对每个方面的主要事项作具体说明,凡对专用帐户、费用支出报表进行审计的也必须予以说明。
  (四)地方审计机关的对外审计报告,在正式出具之前凡经审计署审核的应予注明。
 五、管理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反映项目单位会计制度或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和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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