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2]139号),制定《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抓紧修改完善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并尽快报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审查报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组织
国土资源部负责规划审批工作,规划司承办规划审批的具体组织工作。
规划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成员包括规划司、财务司、耕地司、地籍司。请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测规划院、信息中心列席。
二、审查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7-2010年)》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四)《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六)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及其他相关调查资料。
三、审查内容
(一)规划的编制是否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特别是有效耕地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